三互法

三互法见于《后汉书・蔡邕传》中,盖为汉灵帝时之选官回避制度,且在幽州、冀州实行尤为严格,其具体形式犹有争论。严耕望归纳汉代地方官员籍贯后,总结其形式为:「若甲州人士有监临乙州,同时乙州人士有监临丙州者,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监临乙州,且不能监临甲州;又若人有为甲州剌史而婚于乙州之女,则甲州人士亦不能任刺史于乙州;皆所以防止转互庇护也。郡县任官盖亦如此。」

后汉刺史不用本州之人,郡守国相不用本郡本国之人,属吏则几乎必用本籍之人;而三互法更系汉代选官回避制度之大成。自黄巾起义后,郡县属吏渐有外籍之人,选官回避制度遂逐渐崩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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